长春理工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2010) 时间:2009-06-19 01:04:5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承接大型项目、高层次项目,促进学校科技工作上规模、上水平,提高学校的声誉和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奖、科技成果奖、职务发明专利奖、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奖、学院科研经费超指标奖、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为第一人且学校为第一单位所承担或完成的科研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奖
第四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争取科研项目,设立科研项目立项奖。由项目组长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具体标准见下表:
项目类别
年到款经费数(万元) 奖金 (万元)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 -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
-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 1 973项目 863项目
国家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
总装备部创新项目
国家国防科工局重大科技专项
³1000 10 ³500 7 ³200 5 ³100 3 50£~<100 1 其它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 ³500 5 ³200 3 ³100 2 ³50 1 说明:(1)年到款经费数是指单一项目在当年度内累计到款总数。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金立项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奖
第五条 为鼓励项目完成人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项目并积极组织鉴定,对凡是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科技鉴定成果给予奖励。由第一完成人根据主要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具体标准见下表:
鉴定结论
奖金(万元) 国际领先水平 0.5 国际先进水平 0.3 国内领先水平 0.2 国内先进水平 0.1 第四章 科技成果申报奖 第六条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凡经学校评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省部、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学校奖励项目组0.05万元。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主要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为表彰科技人员对科技进步的贡献,对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奖励的项目组给予匹配奖励。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按最高奖励类别的奖金核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按照主要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具体标准见下表:
奖励类别
奖金匹配比例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进步奖
1:2 国防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1:1.5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1 吉林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吉林省高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 1:0.5 第八条 设立长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奖,每年评一次。获得学校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方可申报上级奖励。对于获得校级一等、二等、三等奖的成果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按照主要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评选办法另行发布。 第六章 学术论文奖
第九条 学术论文(不含专刊、增刊)奖励标准见下表:
检索
论文登载刊物 奖金基数A (万元)/篇
综合奖金B (万元)/篇
科学(SCIENCE)(美) 自然(NATURE)(英)
10 SCI SSCI
国外学术期刊 0.5 其中:I为刊登该论文的学术刊物的影响因子。 一类期刊 0.5 中文核心期刊 0.06 EI 国外学术期刊 0.4 一类期刊 0.4 中文核心期刊 0.05 国际会议论文集 0.05 ISTP 国际会议论文集 0.02 国外学术期刊 0.1 一类期刊 0.1 中文核心期刊 0.01 说明:(1)一类期刊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期刊。 (2)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检索以及影响因子情况,以权威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
(3)论文被重复检索的,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一次。
(4)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作者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
(5)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长篇转载的论文按照SSCI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章 职务发明专利奖
第十条 为积极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申报发明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对于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由第一发明人按照发明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具体标准见下表:
专利类别
授权后奖金(万元) 发明专利 0.5 实用新型专利 0.1 外观设计专利 0.05 第八章 科研基地立项建设奖 第十一条 为发展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确保学校科学研究快速持续发展,凡以我校为牵头单位组织申报科研基地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申报负责人按相关人员实际贡献的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具体标准见下表:
科研基地名称
奖金(万元) 配套经费(万元) 国家实验室 10 500 国家重点实验室 5 100 部级重点实验室 2 50 省级重点实验室 1 10 国家工程中心 5 50 部级工程中心 2 25 省级工程中心 1 10 市级工程中心 0.5 5 第九章 学术著作奖 第十二条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且内容属于著者本人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专著”奖励奖金1万元、“编著”奖励奖金0.5万元;由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且内容属于著者本人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专著”奖励奖金0.4万元、“编著”奖励奖金0.2万元。由第一作者按照作者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发放方案。
第十章 科研经费超指标奖
第十三条 对超额完成年度科研经费指标的科技处和学院,给予奖励。超过高限指标的,其超额部分按4%奖励;超过低限指标的,其超额部分按2%奖励。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奖金发放方案。
第十一章 科研经费购置学校固定资产配套经费奖
第十四条 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含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并转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经国有资产处确认后,按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科研配套经费奖励。
第十二章 科研成果转让奖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对校外一次性转让,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的科研成果项目经验收后,奖励转让费到款经费的10%。
第十三章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四章 科研管理酬金
第十七条 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科研管理酬金分别按当年科研经费到款的0.5%和0.1%提取。学院的科研管理酬金按学院当年科研经费到款的0.5%提取,由学院科研管理费支出。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确定奖金发放方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科研工作奖励基金,用于上述奖励经费的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成果。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科研奖励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奖励,逾期不补。
第二十一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金并按照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配套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得用于个人酬金。如违规,将全额收回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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